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书签证管理办法(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动新时代人民法庭工作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1年)
-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2001年)
-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银监会关于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的指导意见(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部分地区开展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2021年)
- 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宁波、温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8年)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