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200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通用航空活动的正常秩序,加强对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使用民用航空器开展的不以营利为目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按本规定进行登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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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运输部关于废止《非经营性通用航空登记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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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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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200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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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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