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公告
2016年第17号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
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要求,水利部对改革开放以来以水利部和水利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政策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清理,水利部决定对不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以及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等情形的455件水利部文件宣布废止和失效。凡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水利部文件,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附件:1.
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2.
水利部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水利部
2016年5月31日
附件1
水利部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序号
年份
文件字号
文件名称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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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008年)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2006年)
-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2004年)
- 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撤销宣城地区设立地级宣城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四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7年)
- 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198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具有专门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环境资源案件审理的若干规定(2023年)
-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