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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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2019年)
-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一周年庆祝大会上的讲话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2000年)
- 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2008年)
-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的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做好建设节约型社会近期重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
- 耕地占补平衡考核办法(2006年)
- 征兵政治考核工作规定(2014年)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