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统计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规范水利统计工作,提高统计效率,强化统计监督,保障数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以下简称《统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水利统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防治水害以及与此相关的管理服务活动开展的统计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水利统计的基本任务是依法开展水利调查活动,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 水利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水利部统一管理全国水利统计工作,制定水利统计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组织指导全国水利统计工作,汇总、管理和公布全国水利统计资料。
各流域管理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水利部授权,组织协调流域内水利统计工作,负责流域水利统计调查项目的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水利统计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水利统计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的业务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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