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2021年)
一、 分类目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科学界定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范围,全面统计数字经济发展规模、速度、结构,满足各级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数字经济的统计需求,制定本分类。
二、 编制原则
(一)
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为依据。本分类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的重大决策部署,依据G20杭州峰会提出的《二十国集团数字经济发展与合作倡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数字经济发展战略纲要》、《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政策文件,确定数字经济的基本范围。
(二)
以国内外相关统计分类标准为参考。本分类充分借鉴国内外相关机构关于数字经济分类的方法,参照《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统计分类(2018)》、《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2018)》、《统计上划分信息相关产业暂行规定》等相关统计分类标准,最大程度反映与数字技术紧密相关的各种基本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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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临时入境机动车辆与驾驶员管理办法(1989年)
- 药品行政保护复审办法(1994年)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
- 公共航空运输旅客服务管理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北京市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中国(北京)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199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1号(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