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办法(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水利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快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4〕323号)等文件精神,建立健全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水利建设市场监管体制机制,促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管理及信用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招标代理、质量检测、机械制造等单位。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对自愿提出申请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信用状况进行行业评价,结合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动态监管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并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机构,是指经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依法依规开展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工作(以下简称信用评价工作)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评价遵循政府指导监管、统一评价、行业自律、自愿参与、信息共享、社会监督的原则,维护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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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2002年)
- 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2009年)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2009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2007年)
- 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确定的铁路管理机构职责规定(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
- 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网信办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