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法院落实廉政准则防止利益冲突的若干规定(2012年)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行为,促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并参照《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三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营利性活动:
(一)本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
(二)以他人名义入股经办企业;
(三)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四)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五)本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六)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民间借贷活动;
(七)以本人或者他人名义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其他营利性活动。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条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不得为他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违反本条规定的,依照《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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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江西内陆开放型经济试验区的批复(2020年)
- 新建电源接入电网监管暂行办法(2014年)
- 国务院关于加快长江等内河水运发展的意见(2011年)
- 中央财政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原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技术基础科研管理办法》和《国防基础科研管理办法》的决定(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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