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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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器装备研制设计师系统和行政指挥系统工作条例(198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
- 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批复(2000年)
- 国家标准化体系建设发展规划(2016—2020年)(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兼职委员单位和部分兼职委员有关问题的复函(2003年)
-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7年)
- 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199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