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与管理活动。
第66.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统一颁发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依法对航空器维修人员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相关管理工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