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7.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第147.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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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2015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2023年)
- 公安部关于贯彻实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1996年)
-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2002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执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项下〈关于货物贸易的原产地规则〉的规定》的决定(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2015年)
- 电影剧本(梗概)立项、电影片审查暂行规定(2003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的实施意见(2015年)
- 国务院关于晋升张阿玲等28名同志海关关衔的命令(2005年)
- 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201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