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审定规则(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147.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颁发和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的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47.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为取得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以下简称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或者其机型签署提供培训的机构(以下简称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及监督管理。
第147.3条
管理机构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统一负责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管理,并负责国外维修培训机构的合格审定与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主要办公地点在本辖区内的国内维修培训机构合格证的合格审定和监督管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7年)
- 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2014年)
- 城市绿线管理办法(2002年)
- 财政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201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张掖地区设立地级张掖市的批复(2002年)
- 携手构建亚太命运共同体——在亚太经合组织第二十七次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发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0年)
-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13年)
-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2021年)
-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的补充规定(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