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66.1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的管理,保障民用航空器持续适航和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66.2条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从事在中国注册的民用航空器的维修、部件修理工作的人员的执照的颁发和监督管理。
从事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由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体育运动航空器维修人员合格证件。
第66.3条
执照类别
本规则所称执照包括下列类别: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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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21年1月21日)
- 人民检察院办理网络犯罪案件规定(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推动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1983年)
- 反兴奋剂条例(2018年)
- 联合收割机及驾驶人安全监理规定(2006年)
- 关于联合国安理会制裁阿富汗委员会将“东突厥斯坦伊斯兰运动”列入受制裁实体名单的通知(2002年)
- 同舟共济克时艰,命运与共创未来——在博鳌亚洲论坛2021年年会开幕式上的视频主旨演讲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202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局徽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3年)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