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爆破器材生产流通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加强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管理,规范民用爆破器材的生产和流通,保证民用爆破器材行业的健康发展,满足国民经济建设需要,根据国务院确定的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防科工委)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爆破器材的科研、生产、销售、储运、工程设计、质量检测、进出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民用爆破器材专用生产设备及生产所用的民用单质炸药和混合炸药的生产、销售也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破器材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的工业炸药及其制品和工业火工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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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4年)
- 纳税服务工作规范(试行)(2005年)
- 国务院关于落实《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部门分工的意见(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 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2012年)
- 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4年)
-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在综合保税区推广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的公告(2019年)
-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修正案(2017年)
-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