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文化市场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文化市场管理,维护文化市场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文化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执法机构(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文化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的范围是:
(一)营业性演出活动;
(二)音像制品的进口、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
(三)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四)艺术品经营活动;
(五)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
(六)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和互联网文化经营活动;
(七)文化行政部门管理的其他文化经营活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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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管理办法(2011年)
- 税务总局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车辆购置税征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公安部关于做好新旧戒毒体制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为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2021年)
- 国防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0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6号(2009年)
-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的规定(2001年)
- 关于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2002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及其有关作业活动污染海洋环境防治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