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的若干规定(2011年)
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工作,促进审判执行工作公正、廉洁、高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辅助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和协调司法委托评估、拍卖工作。
第二条
取得政府管理部门行政许可并达到一定资质等级的评估、拍卖机构,可以自愿报名参加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拍卖活动。
人民法院不再编制委托评估、拍卖机构名册。
第三条
人民法院采用随机方式确定评估、拍卖机构。高级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统一实施对外委托。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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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存在银行的凭证式国库券可否采取执行措施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辽宁丹东鸭绿江口湿地等4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通知(2012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淮河防御洪水方案的批复淮河防御洪水方案(2007年)
- 国家残疾预防行动计划(2016—2020年)(2016年)
- 在二〇二四年春节团拜会上的讲话………………………………………………………………………………习近平(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货币政策委员会主席任免的通知(200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 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相关文件的通知(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