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意见(2014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推动慈善事业更好地服务于困境儿童,充分发挥慈善资源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按照《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1〕24号)和《中国慈善事业发展指导纲要(2011—2015年)》(民发〔2011〕134号)的精神,现就民政部门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 充分认识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重要意义
儿童是民族的希望、祖国的未来。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既需要国家提供有力的福利保障,也需要社会开展积极的慈善服务。近年来,我国相继建立了孤儿国家保障制度、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流浪儿童救助保护制度,不断加快由补缺型儿童福利制度向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的转变。但由于基本国情的限制,目前儿童福利制度的覆盖范围、保障标准、服务内容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需要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中华民族素有尊老爱幼、关爱儿童的优良传统。长期以来,以慈善组织、爱心企业和志愿者为代表的社会力量在儿童福利领域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慈善活动,对政府的儿童福利工作形成了有益补充。但由于缺乏明确的引导机制,这些活动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色彩。为进一步提升儿童福利领域慈善活动的成效,促进社会慈善资源与财政资源、行政资源的有机衔接和优势互补,发挥社会力量在建设适度普惠型儿童福利制度方面的作用,各级民政部门要抓紧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更好地保障和服务广大儿童。
二、 建立儿童福利领域慈善行为导向机制的总体思路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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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南水北调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南水北调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意见(2005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2001年)
- 海关总署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18年5月)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四川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复函(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2004年)
- 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