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许可程序规定(201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等核设施安全许可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民用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以下统称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运行、退役等安全许可事项的许可程序,适用本规定。
核设施转让、变更营运单位和迁移等活动的审查批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核动力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是指:
(一)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核动力厂及装置;
(二)核动力厂以外的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其他反应堆(以下统称研究堆),根据潜在危害由大到小可划分为Ⅰ类、Ⅱ类、Ⅲ类研究堆;
(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等核燃料循环设施。
核设施配套建设的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设施的安全许可,应当在主体核设施的安全许可中一并办理许可手续。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国务院关于同意新增部分县(市、区、旗)纳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批复(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2014年)
-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国内收货人注册登记管理实施细则(2018年)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废止《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规定》等3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
- 铁路安全生产约谈实施办法(试行)(2018年)
-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云南省发展花卉产业有关问题的函(2000年)
- 网络产品安全漏洞管理规定(2021年)
- 关于加强和完善麻醉医疗服务的意见(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立法工作管理规定(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