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年)
-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年)
-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2013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2010年)
-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2006年)
-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
-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2014年)
- 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2014年)
第一条
为发挥价格杠杆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促进燃煤发电企业建设和运行环保设施,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排放,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符合国家建设管理规定的燃煤发电机组(含循环流化床燃煤发电机组,不含以生物质、垃圾、煤气等燃料为主掺烧部分煤炭的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下简称“环保电价”)及脱硫、脱硝、除尘设施(以下简称“环保设施”)运行管理。
第三条
对燃煤发电机组新建或改造环保设施实行环保电价加价政策。环保电价加价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
第四条
安装环保设施的燃煤发电企业,环保设施验收合格后,由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函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省级价格主管部门通知电网企业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执行相应的环保电价加价。
新建燃煤发电机组同步建设环保设施的,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包含环保电价的燃煤发电机组标杆上网电价。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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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南方机车车辆工业集团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的通知(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合芜蚌国家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201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日的批复(2014年)
- 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20年)
- 关于保障措施产品范围调整程序的暂行规则(2002年)
- 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年)
-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政务公开办法(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