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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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国土资源部关于支持钢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2016年)
- 外交部发言人2000年1月25日答记者问(2000年)
- 宗教院校学位授予办法(试行)(2012年)
- 欺诈发行上市股票责令回购实施办法(试行)(2023年)
- 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2021年)
- 国家林业局关于修改《湿地保护管理规定》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1998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在“中国藏学研究珠峰奖”获奖证书上使用国徽图案的复函(2006年)
- 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202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