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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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工作的通知(1999年)
- 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2005年)
- 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6年)
- 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2023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快“十二五”期水运结构调整的指导意见(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2020年)
- 航空器机场运行最低标准的制定与实施规定(2001年)
-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