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11年)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林业生产救灾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林业生产救灾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林业系统遭受洪涝、干旱、雪灾、冻害、冰雹、地震、山体滑坡、泥石流、台风等自然灾害之后开展林业生产恢复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补助对象是遭受自然灾害并造成损失的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林业生产经营单位。
第四条
林业生产救灾资金主要用于灾后恢复林业生产三个方面支出的补助:
(一)受灾林地、林木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清理。
(二)灾后林木的补植补造及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生境地的恢复。
(三)因灾损毁的林业相关设施修复和设备购置。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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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2016年)
-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994年)
- 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2006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推进民爆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18年)
- 建设部关于废止《城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等部令的决定(200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2019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规定(202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195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