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的决定(2019年)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可以举办全部或者部分由台湾同胞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也可以采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投资形式。”
二、
删去第八条。
三、
将第九条改为第八条,修改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依法进行经营管理活动,其经营管理的自主权不受干涉。”
四、
删去第十四条。
本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安徽省调整淮南市和长丰县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
- 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补充规定(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199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201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国务院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16年)
- 关于《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施行后有关问题处置意见的通知(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