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条码(二维码)支付(以下简称条码支付)业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条码支付业务健康发展,根据《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5〕第23号公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0〕第2号发布)、《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公布)、《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5〕第43号公布)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条码支付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应用条码技术,实现收付款人之间货币资金转移的业务活动。
条码支付业务包括付款扫码和收款扫码。付款扫码是指付款人通过移动终端识读收款人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收款扫码是指收款人通过识读付款人移动终端展示的条码完成支付的行为。
第三条
银行、支付机构开展条码支付业务应遵循本规范。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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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乌干达共和国联合公报(2006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办公和大型公共建筑节能管理工作的通知(2010年)
-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2003年)
-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通知(200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河北省调整石家庄市市辖区行政区划的批复(2001年)
- 高等学校建筑类专业教育评估暂行规定(199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企业及其车辆、驾驶员的管理办法(2015年)
-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