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和城市棚户区改造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城镇低收入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和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应当纳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和年度计划。
第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因素法分配给各地区。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三批)的决定(2020年)
- 财政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1999年)
- 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 中央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1999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号——定向发行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2013年)
-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11年)
- 关于修改《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2014年修订)(2014年)
-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制度的意见(2014年)
- 关于深人推进"断卡"行动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