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2014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国境内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的核事故所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海上溢油事件、船舶污染事件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规定执行。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按照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有关规定执行。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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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修改一九九三年一月十四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民事和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议定书》的决定(2024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加工贸易进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1999年)
- 国务院关于河北雄安新区总体规划(2018—2035年)的批复(2018年)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级地面气象观测站迁建撤暂行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甘肃省撤销平凉地区设立地级平凉市的批复(2002年)
- 关于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意见(2003年)
-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支持和服务保障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2022年)
- 关于财政支持建立农业信贷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