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支付指引(第一号)(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引导电子支付的健康发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范支付风险,确保银行和客户资金的安全,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电子支付是指单位、个人(以下简称客户)直接或授权他人通过电子终端发出支付指令,实现货币支付与资金转移的行为。
电子支付的类型按电子支付指令发起方式分为网上支付、电话支付、移动支付、销售点终端交易、自动柜员机交易和其他电子支付。
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
银行开展电子支付业务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客户和社会公共利益。
银行与其他机构合作开展电子支付业务的,其合作机构的资质要求应符合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银行要根据公平交易的原则,签订书面协议并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港口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6年)
- 教育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发挥行业、企业在职业教育和培训中作用的意见(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管理办法(1996年)
- 狱内刑事案件立案标准(2001年)
-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2006年)
-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暂行办法(2003年)
- 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2002年至2010年)(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