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公司分类监管规定(2011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实施对期货公司的监督管理,引导期货公司进一步深化中介职能定位,促进期货公司持续规范健康发展和做优做强,全面提升期货行业服务国民经济能力,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期货公司分类是指以期货公司风险管理能力为基础,结合公司市场竞争力、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状况、持续合规状况,按照本规定评价和确定期货公司的类别。
第三条
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在征求期货行业等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适时调整期货公司分类的评价指标与标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6年)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1997年)
- 民政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文化和旅游部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部应急部体育总局医保局关于健全完善村级综合服务功能的意见(2022年)
- 在第十二届夏季达沃斯论坛开幕式上的致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
-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22年)
- 医院财务制度(2010年)
- 重大区域发展战略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方向)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2021年)
- 大运河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1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