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涉案枪支弹药鉴定工作规定(2019年)
为规范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确保鉴定意见合法、准确、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 鉴定范围
公安机关在依法办理案件中需要鉴定涉案枪支、弹药及其散件的,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枪支,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枪支一般应具备枪身、枪管、击发机构、发射机构等。
本规定所称弹药,一般应具备弹头(弹丸)、弹壳、底火、发射药四部分结构。气枪弹虽不具备上述结构,但属于本规定所称弹药。
本规定所称枪支散件,是指专门用于组成枪支的主要零部件。
本规定所称弹药散件,是指组成弹药的弹头、弹壳、底火等。
本规定所称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按照国家标准或者公安部、军队下达的战术技术指标要求,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军队批准定型,由合法企业生产的各类枪支、弹药,以及境外合法企业制造的枪支、弹药和历史遗留的各类旧杂式枪支、弹药。
本规定所称非制式枪支、弹药,是指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定型或者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类枪支、弹药,包括自制、改制的枪支、弹药和枪支、弹药生产企业研制工作中的中间产品。
二、 鉴定机关
涉案枪支、弹药的鉴定工作由地(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鉴定机构负责。
三、 鉴定标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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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此件有删减)(2023年)
- 关于加强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工作的意见(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向其他保证人行使追偿权问题的批复(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
- 国务院关于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04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2013年)
- 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支持老工业城市和资源型城市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2018年)
- 证券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规定(试行)(202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