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处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衔接配合,畅通人民群众诉求表达渠道,提升依法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质量和效果,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工依法审查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第三条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既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复议、复核申请,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公安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审查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待公安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公安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但发现有新证据的除外。
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刑事复议、复核,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控告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公安机关将不予受理的后果,并引导控告人先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复核。 控告人坚持立案监督请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第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既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办案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处理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待办案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办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办案机关将不再受理的后果,并引导申诉人先行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 申诉人坚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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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201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三北防护林体系建设的意见(2009年)
- 关于执行《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通知(2000年)
- 期货投资者保障基金管理办法(2016年)
- 环境保护部关于环保系统进一步推动环保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2011年)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200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04年)
-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1998年)
- 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规定(2018年)
- 国家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中心管理办法(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