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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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南通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09年)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新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2013年)
-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2009年)
- 质量工作考核办法(2013年)
- 铁路超限超长超重集重货物承运人资质许可办法(2005年)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通知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2001年)
- 关于中国政府采购网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2000年)
-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