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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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林业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2011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民航飞行安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
- 国家舞台艺术精品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2010年)
- 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2000年)
- 住房置业担保管理试行办法(2000年)
-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2019年)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2011年)
- 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民政部总政治部全国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