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1999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符合《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林木、竹、木质藤本、木本观赏植物(包括木本花卉)、果树(干果部分)及木本油料、饮料、调料、木本药材等植物品种。
植物品种保护名录由国家林业局确定和公布。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受理、审查植物新品种权的申请并授予植物新品种权(以下简称品种权)。
国家林业局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以下简称植物新品种保护办公室),负责受理和审查本细则第二条规定的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申请,组织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测试、保藏等业务,按国家有关规定承办与植物新品种保护有关的国际事务等具体工作。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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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关于清理化解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债务的意见(2011年)
- 古树名木保护条例(2025年)
-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规定(2017年)
- 国务院关于组建中国铁路总公司有关问题的批复(2013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2005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