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2023年)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知识产权法院、具有技术类知识产权和垄断案件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为贯彻执行好2023年10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是指不服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的有关案件裁判提起上诉的案件。
二、
2023年11月1日以后作出裁判的、不属于修改后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类型的案件,以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为上诉法院。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在裁判文书尾部对此作出准确指引。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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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减少井下作业人数提升煤矿安全保障能力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2000年)
- 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2019年)
- 市场采购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
- 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2008年)
-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2017年)
- 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建设与管理的意见(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贯彻工会法支持工会工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广东省调整汕头市行政区划的批复(2003年)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