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2023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01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将第二条修改为:“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上诉案件:
(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授权确权行政上诉案件;
(二)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重大、复杂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四)垄断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知识产权法庭审理下列其他案件:
(一)前款规定类型的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依法申请再审、抗诉、再审等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案件;
(三)前款规定的第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权争议,行为保全裁定申请复议,罚款、拘留决定申请复议,报请延长审限等案件;
(四)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二、
将第三条修改为:“审理本规定第二条所称案件的下级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知识产权法庭移送纸质、电子卷宗。”
三、
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知识产权法庭可以要求当事人披露涉案知识产权相关权属、侵权、授权确权等关联案件情况。当事人拒不如实披露的,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构成滥用权利等的考量因素。”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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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大清查的通知(201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199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十三五”国家政务信息化工程建设规划的批复(2017年)
-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2019年)
-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1985年)
- 卫生部关于配合做好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持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调解书或者有关机构出具或确认的调解协议书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可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