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财政部公安部关于使用《治安管理当场处罚决定书(代收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0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2023年)
- 教育部关于推进高等职业教育改革创新引领职业教育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2011年)
-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2011年)
- 内地与香港过境铁路机车车辆驾驶人员资格管理办法(2018年)
- 国务院关于2009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 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资格认定办法(2005年)
- 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