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
-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200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生态环境侵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3年)
- 全国法院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中委托鉴定审查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1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第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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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
-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2001年)
- 财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的决定(201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通知(2018年)
- 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2013年)
- 农产品冷链物流发展规划(2010年)
- 民政部统计局关于在脱贫攻坚中切实加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2019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增加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置换存量隐性债务的议案》的决议(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2006年)
- 法人配售发行方式指引(200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