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年)
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 当事人举证
第一条
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附有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
- 国家级森林公园设立、撤销、合并、改变经营范围或者变更隶属关系审批管理办法(200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2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2019年)
- 纺织品被动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1年)
-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
- 海洋可再生能源发展纲要(2013—2016年)(2013年)
- 药品医疗器械飞行检查办法(2015年)
- 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审批管理办法(2004年)
- 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