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决定(2004年)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作如下修改:
一、
删去第五条第三款。
二、
删去第十二条第五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根据本决定作修改后,重新公布。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制度促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撤销菏泽地区设立地级菏泽市的批复(2000年)
- 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2021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关于废止《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的决定(2018年)
-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2008年)
-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1999年)
- 水利部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水利部文件的公告(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科技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鼓励科普事业发展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