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办法(2020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有效处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是指:
(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诉人)认为行政机关(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被投诉人)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投诉工作机构申请协调解决的行为;
(二)投诉人向投诉工作机构反映投资环境方面存在的问题,建议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的行为。
前款所称投诉工作机构,是指商务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受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的部门或者机构。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申请协调解决与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民商事纠纷的行为。
第三条
投诉工作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分级负责原则,及时处理投诉人反映的问题,协调完善相关政策措施。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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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暂行办法(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的决定(2005年)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实施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公布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知(2006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批复(2018年)
- 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2018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的决定(200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快推进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乡村、进社区、进网格工作的指导意见(2021年)
- 遏制艾滋病传播实施方案(2019—2022年)(2019年)
- 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