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2008年)
为进一步加强民事审判工作,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审判实际需要,决定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27件司法解释(第七批)。废止的司法解释从公布之日起不再适用,但过去适用下列司法解释对有关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仍然有效。
予以废止的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目录(第七批)
序号
司法解释名称
发文日期或者文号
废止理由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经租的房屋不允许继承问题的批复
1964年9月18日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居民和资本家的城市房屋是否准许买卖的复函
法研字第173号
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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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2年)
-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2015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199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促进我国邮轮运输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4年)
- 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2021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0年)
- 国务院关于浙江省海洋功能区划的批复(2006年)
- 中国(黑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2019年)
- 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工作规范(试行)(2019年)
- 有限空间安全作业五条规定(201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