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退税托管账户质押贷款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2004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纠纷案件,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审理、执行涉及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的案件。
本规定所称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将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托管给贷款银行,并承诺以该账户中的退税款作为还款保证的贷款。
第二条 以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方式贷款的,应当签订书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贷款合同自贷款银行实际托管借款人出口退税专用账户时生效。
第三条 出口退税专用账户质押贷款银行,对质押账户内的退税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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