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2016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咸宁市广泰置业有限公司与咸宁市枫丹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的请示》(鄂高法〔2015〕29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此复。
-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授予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吉安市支队井冈山市大队“井冈山模范消防大队”荣誉称号的命令(2003年)
- 电力可靠性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
- 重要工业品进口配额管理实施细则(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港澳民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9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对撤销仲裁裁决的民事裁定提起抗诉,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2020年)
- 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企业金融衍生业务监管的通知(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2021年)
- 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2013年)
- 中共中央关于表彰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和全国先进基层党组织的决定(20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