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本级海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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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
- 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2001年)
- 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2023年)
- 关于修改《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的决定(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2020年)
- 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可移动文物普查的通知(201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19年6月26日2)
-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做好支持搞活流通扩大消费有关资金管理的通知(2009年)
- 外国籍罪犯会见通讯规定(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