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程序规定(202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复议,监督和保障海关依法行使职权,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推进海关法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海关行政复议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海关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为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行政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三条
海关总署、直属海关是海关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本规定履行行政复议职责。海关总署、直属海关负责法治工作的机构是海关行政复议机构,依照本规定办理行政复议事项。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同时组织办理本级海关的行政应诉事项。
上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对下级海关行政复议机构的行政复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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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复议办法(200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外民商事案件适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3年)
- 国务院关于2016年度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决定(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九年国库券条例(198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北京大学清华大学设立北大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和清华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的复函(2003年)
-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2017年)
- 取得内地法律职业资格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在内地从事律师职业管理办法(2006年)
- 国家级重点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标准(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在海南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的决定(2018年)
- 证券投资基金评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