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为依法惩治骗取出口退税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假报出口”,是指以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一)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
(二)以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出口退税单据、凭证;
(三)虚开、伪造、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用于出口退税的发票;
(四)其他虚构已税货物出口事实的行为。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其他欺骗手段”:
(一)骗取出口货物退税资格的;
(二)将未纳税或者免税货物作为已税货物出口的;
(三)虽有货物出口,但虚构该出口货物的品名、数量、单价等要素,骗取未实际纳税部分出口退税款的;
(四)以其他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的。
第三条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为刑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税收征管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
- 电网公平开放监管办法(2021年)
- 国务院关于三峡库区地质灾害防治总体规划的批复(200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2013年)
- 消费品标准和质量提升规划(2016—2020年)(2016年)
- 国务院关于中国出版集团转制为中国出版集团公司并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等有关问题的批复(2004年)
- 关于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关于进一步做好教育援藏工作的意见(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6年)
- 保监会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2009年)
-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組織法(19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