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2020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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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年)
- 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2015年)
-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2017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10年)
- 卫生部关于卫生行政许可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4年)
- 国务院关于无锡国家传感网创新示范区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年)的批复(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撤销安康地区设立地级安康市的批复(2000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浙江省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批复(2020年)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2013年)
-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