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
- 2004年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工作要点(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设立全国生态日的决定(2023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2015年)
- 国家旅游局商务部关于废止《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广东省设立旅行社申请审批办法》的决定(2018年)
- 公安部关于对不满十四岁的少年犯罪人员收容教养问题的通知(1993年)
-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 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202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