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14年)
为正确审理涉及公证活动相关民事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依照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民事赔偿的,应当以公证机构为被告,人民法院应作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起诉请求变更、撤销公证书或者确认公证书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告知其依照公证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可以向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
第三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所公证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的,可以依照公证法第四十条规定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的民事权利义务有争议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但是,公证债权文书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除外。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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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18年)
- 进口废船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试行)(2010年)
- 关于各地区“十一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的审核意见(2005年)
- 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申请再审案件立案程序的规定(2017年)
- 卫生健康委关于全面推进社区医院建设工作的通知(2020年)
- 铁路局关于原铁道部规范性文件第二批清理结果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工作管理规定(2018年)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2007年)
- 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