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
第一条
为规范慈善组织的投资活动,防范慈善财产运用风险,促进慈善组织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下简称民政部门)依法登记、认定的慈善组织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慈善组织应当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在确保年度慈善活动支出符合法定要求和捐赠财产及时足额拨付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投资活动。
慈善组织开展投资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投资取得的收益应当全部用于慈善目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情形:
(一)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
(二)通过发起设立、并购、参股等方式直接进行股权投资;
(三)将财产委托给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监管的机构进行投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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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考核制度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的合作协定》的决定(2004年)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201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2005年)
- 对外援助成套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08年)
- 关于依法办理“碰瓷”违法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2020年)
-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5年)
- 最高人民法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人民法院保全执行措施确保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年)
- 人民法院办理刑事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法庭调查规程(试行)(201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