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规定(试行)(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执法工作,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的不利影响,维护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商务部可以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条
限制性条件可以包括如下种类:
(一)剥离有形资产、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或相关权益等结构性条件;
(二)开放网络或平台等基础设施、许可关键技术(包括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知识产权)、终止排他性协议等行为性条件;
(三)结构性条件和行为性条件相结合的综合性条件。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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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2021年)
- 关于实施经营者集中资产或业务剥离的暂行规定(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诉讼管辖问题的规定(2016年)
- 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监督办法(199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国务院中医药工作部际协调小组的通知(2007年)
- 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网络法治工作的意见(202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林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问题的复函(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设第三批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的通知(2020年)
- 关于深入推进律师参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意见(2019年)
- 高层居民住宅楼防火管理规则(199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