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200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业机械维修业务,保证农业机械维修质量,维护农业机械维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农业机械维修,是指使用工具、仪器、设备,对农业机械进行维护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复技术状态和工作能力的技术服务活动。
第三条
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及相关的维修配件销售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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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文物保护工程申报审批管理办法(试行)(2014年)
- 全国农业普查条例(2006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1997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
- 国务院关于支持山西省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资源型经济转型发展的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科学奖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明奖励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条例》的决定(1993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二审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案件第一审法院能否再审问题的批复(1998年)
- 关于“十一五”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200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