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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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加强车辆公告管理和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年)
- 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2015年)
-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
- 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202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2008年)
- 工人考核条例(1990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07年12月)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通知(200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19年)
-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审计署银监会关于试行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20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