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关于发布中国第一批外来入侵物种名单的通知(2003年)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1994年)
- 国家计委关于进一步制止在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中乱收费行为的通知(2000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中小学思政课建设的意见(2022年)
- 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的指导意见(2009年)
-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医师在内地短期行医管理规定(2008年)
- 财政部关于加强抗震救灾资金物资监管的紧急通知(2008年)
- 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关于推进多能互补集成优化示范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2016年)
-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201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