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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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住房金融业务的通知(2001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2021年)
- 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2000年)
- 关于进一步加强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意见(2002年)
- 教育部关于实施全国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提升工程的意见(201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陕西省与甘肃省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的批复(2001年)
- 金融监管总局关于普惠信贷尽职免责工作的通知(202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海运固体散装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通知(2023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中国农民丰收节”的批复(201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