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
为正确适用法律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学校体育运动风险防控暂行办法(2015年)
- 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2014年)
-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1987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200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2019年)
- 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2023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县域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2017年)
-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利用网络云盘制作、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牟利行为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2017年)
- 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张建宗等4人职务任免的通知(201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201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