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2020年)
为解决相关期货纠纷案件的管辖、保全与执行等法律适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审判实践的需要,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以期货交易所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因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由期货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条
期货交易所履行职责引起的商事案件是指: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及其相关人员、保证金存管银行及其相关人员、客户、其他期货市场参与者,以期货交易所违反其章程、交易规则、实施细则的规定以及业务协议的约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当,造成其损害为由提起的商事诉讼案件;
(三)期货交易所因履行职责引起的其他商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
期货交易所为债务人,债权人请求冻结、划拨以下账户中资金或者有价证券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期货交易所会员在期货交易所保证金账户中的资金;
(二)期货交易所会员向期货交易所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有价证券。
注意
【之后的内容被隐藏了,请下载APP查看完整内容。】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織法(1954年)
-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航空器事件调查规定》的决定(2022年)
- 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19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67号(2009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2008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2016年)
-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校高水平运动队建设的实施意见(2017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山东省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的通知(2012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在石家庄等24个城市设立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的批复(2019年)
- 司法部关于进一步深化狱务公开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