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防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过程中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的收集、无害化处理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
第三条
下列畜禽和畜禽产品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一)染疫或者疑似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或者死因不明的;
(二)经检疫、检验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
(三)因自然灾害、应激反应、物理挤压等因素死亡的;
(四)屠宰过程中经肉品品质检验确认为不可食用的;
(五)死胎、木乃伊胎等;
(六)因动物疫病防控需要被扑杀或销毁的;
(七)其他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的。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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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
- 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三所列全国性法律的决定(2005年)
- 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治安拘留期限是否折抵收容教育期限问题的批复(1997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行政执法船舶管理办法(2000年)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补充通知(2001年)
- 民政部关于加强假肢和矫形器(辅助器具)生产装配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9年)
- 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5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201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的通知(2014年)
- 发展改革委中国科协关于共同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意见(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