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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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二条
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责任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同侵权人承担同等责任。
人民法院应当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告知赔偿权利人,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三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
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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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检察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规定(2014年)
- 对外技术援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
- 退役军人事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退役军人事务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实施意见(2024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国务院第三次大督查发现的典型经验做法给予表扬的通报(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同意建立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函(2016年)
- 信访工作条例(2022年)
- 对外承包工程项下外派劳务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
- 地方口岸管理机构职责范围暂行规定(1987年)
- 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2024年)
-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行政为民措施和工作人员禁令的通知(2004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