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和管理,保障基层法律服务所依法执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和发展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是在乡镇和街道设立的法律服务组织,是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机构。
第三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按照司法部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执业要求,面向基层的政府机关、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以及公民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促进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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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黑龙江双鸭山经济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复函(2014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1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应当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问题的批复(2002年)
- 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规定(2014年)
-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
- 发展改革委粮食和储备局科技部关于“科技兴粮”的实施意见(2018年)
- 国家外汇管理局行政处罚办法(2022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中西部教育发展的指导意见(2016年)
- 退役军人、其他优抚对象优待证管理办法(试行)(2021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哥伦比亚共和国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文本)(202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