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2022年)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64次会议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
第十二条修改为:“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二、
第十五条修改为:“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三、
第十七条修改为:“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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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83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78号(2010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
- 关于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的决定(2024年)
- 公路、水路交通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2008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任免人员(2008年3月18日)
- 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2019年)
-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江苏省常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2015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2016年)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主体功能区划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2006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