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2020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2011年2月18日第一次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 修改第一级案由3个

1. 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为第一级案由“第四部分合同、准合同纠纷”。
2. 变更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为第一级案由“第十部分非讼程序案件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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