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试行)(2016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根据《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第三条 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辅助性救助。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救助一次,其他办案机关已经予以救助的,人民检察院不再救助。对于通过诉讼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应当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
(三)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
(四)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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